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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管理的通知
編輯:2025-12-15 09:04:22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晉建質函〔2025〕994號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關于加強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
管理的通知
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省綜改區建設與公用事業管理部:
為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住房和城鄉 建設部令第57號)關于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加強工程質量檢 測全過程信息化管理,規范工程質量檢測行為,切實保障建筑 工程質量,我廳印發了《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實施細則》(以 下簡稱《實施細則》),并開發建設了山西省建設工程質量檢 測監管信息平臺(以下簡稱“監管平臺”),在全省范圍內* 推行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管理,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推廣使用監管平臺
“監管平臺”為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 測機構”)和預拌混凝土企業內部試驗室(以下簡稱“試驗室”) 提供人員、設備、檢測報告等管理服務;為具有相應行業監管 職能的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提供檢測機構和試驗室動態監管服 務。
(一)實現信息化監管全覆蓋。省內檢測機構、試驗室和
在我省備案的省外檢測機構要向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申領賬 號,將人員、設備、檢測報告等重要信息錄入監管平臺,主動 接受信息化監管。新設立的檢測機構和試驗室,應在取得營業 執照后、申請資質前,向所屬市級住建主管部門申領賬號,并 及時錄入相關信息。
(二)落實監管平臺登錄權限管理。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 當統一使用監管平臺,加強對檢測機構和試驗室的信息化監 管。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應向省住建廳申領賬號,縣(市、區) 住建主管部門應向市級住建主管部門申領賬號,賦予相應管理 權限,實現省、市、縣三級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三)加強監管平臺信息審核。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應對 檢測機構和試驗室錄入的基本信息進行審核,可授權縣(市、 區)住建主管部門審核,設區市住建主管部門確認,確保信息 真實有效。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對上傳的信息進行分析管理, 督促檢測機構及試驗室及時更新相關信息,確保監管平臺信息 真實反映企業情況。
(四)強化信息化監督檢查。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充分運 用監管平臺實施信息化監管,對在本轄區范圍注冊或有固定檢 測場所的檢測機構的資質條件,以及本轄區范圍注冊的混凝土 企業的試驗室條件進行動態監管,督促持續滿足相應標準,并 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的質量檢測及混凝土供應活動進行監 督管理。企業注冊地負責資質或條件管理,工程所在地負責相
應活動或行為管理。
二、關聯并歸集項目檢測信息
通過監管平臺,將工程項目與檢測機構、預拌混凝土企業 關聯起來,實現同一項目的檢測報告、預拌混凝土產品交貨單 等信息統一歸集。未關聯的檢測報告、產品交貨單無法上傳至 監管平臺。
(一)完善在建工程項目信息。屬地住建主管部門負責錄 入以及更新在建工程項目信息,工程項目信息除基本信息之 外,還應當包括檢測機構、預拌混凝土供應企業、檢測機構項 目負責人、施工單位取樣人員、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見證人員 等信息。市級住建主管部門可根據項目監管權責劃分情況,授 權縣(市、區)住建主管部門進行錄入。
(二)及時錄入新建工程項目信息。屬地住建主管部門在 實施工程質量監督前,應當嚴格審查檢測合同、混凝土采購合 同,在監管平臺錄入工程項目信息時,及時上傳相關合同并關 聯檢測機構和混凝土企業,以便后續相應企業能夠正常上傳和 出具檢測報告、產品交貨單。
(三)動態做好工程項目信息關聯。檢測機構和預拌混凝 土供應企業發生變更時,要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進 行報備,由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及時在監管平臺變更相關 企業信息并關聯工程項目。
(四)明確相應監管及關聯權限。市縣兩級住建主管部門
在監管平臺對本轄區范圍注冊的檢測機構和試驗室,以及在本 轄區設立分場所的檢測機構具有直接監管職權;對于跨區域開 展活動的企業,應在業務開展前告知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 門,由工程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門在監管平臺獲取相應監管權 限,方可納入本級監管企業名錄進行關聯。
三、實行見證取樣送樣信息化管理
見證取樣送樣信息化管理依托監管平臺,平臺附帶手機移 動端(以下簡稱“APP”, 可在監管平臺首頁進行下載),建 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檢測機構應當分別在見證取樣 及送樣收樣相應環節應用APP, 實現見證取樣全流程信息化管 理,確保見證試樣全過程信息真實、可追溯。
(一)授權確定見證取樣人員。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應書 面授權確定項目見證人員,施工單位應書面授權確定項目取樣 人員。在建工程授權信息及時向屬地住建主管部門報備,新開 工工程授權書應當在接受質量監督前提交屬地住建主管部門, 相應人員信息應由負責工程項目錄入的屬地住建主管部門錄 入監管平臺,并在平臺上傳授權書。經單位授權和平臺認證登 記的見證、取樣人員方可承擔見證、取樣和送樣工作。
(二)規范見證取樣信息登記。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見 證人員、施工單位的取樣人員在APP 注冊時需要提供授權書等 相關信息,經實名認證通過后方可使用。送檢樣品制取過程應 當使用不易脫落的唯一性標識,見證取樣時取樣人員應在 APP
完成樣品唯一性標識信息登記,包含樣品信息、取樣人員信息、 取樣時間、取樣地理位置、工程進度及相關過程影像信息。使 用二維碼或芯片等信息化標識時,應能夠將樣品信息關聯到該 標識,并實現APP 掃碼溯源。見證人員對取樣人員的取樣、標 識和信息登記、上傳等全過程進行見證,確保取樣規范、標識 準確、信息登記完整并及時上傳。
(三)規范送樣收樣信息核對。送檢樣品在見證人員見證 下由取樣人員送至檢測機構。檢測機構利用監管平臺對見證人 員、取樣人員身份進行核定,并核對相關樣品信息進行驗樣, 信息化標識直接通過APP 掃描獲取樣品信息,非信息化標識通 過 APP 調取相關樣品信息。對不符合見證取樣試樣有關要求 的,以及從APP 調閱的見證取樣樣品信息與實際樣品標識信息 或委托單信息不一致的樣品不得受理。見證人員、取樣人員身 份核定和驗樣信息拍照上傳監管平臺。
四、加強檢測試驗信息化管理
(一)加快企業信息化建設。檢測機構及試驗室應建立企 業級信息化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對檢測或生 產活動進行信息化管理,保證建設工程檢測質量和混凝土產品 質量全過程可追溯。管理系統應當滿足各級住建主管部門的監 管要求、監管平臺的技術要求以及企業管理個性化需求,將監 管端與企業端信息有效銜接,實現規定數據的自動采集和實時 上傳。檢測機構涉及力值和地基靜荷載的檢測數據應自動采集
和實時上傳。試驗室原材料檢測中涉及力值的檢測數據、生產 環節投料數據以及混凝土產品強度檢測數據應能夠實現自動 采集和實時上傳;膠凝材料、骨料、外加劑等原材料的非力值 檢測參數,檢測數據由管理系統錄入上傳或將數據關鍵頁掃描 上傳,應當上傳的檢測數據按《實施細則》附表1檢測參數執 行。
(二)完善視頻監控系統。檢測機構應當配備視頻監控設 備,視頻監控區域應覆蓋全部收樣場所、室內檢測場所和室內 樣品運輸通道,視頻信息應清晰有效,留置接入監管平臺的接 口。視頻信息存儲在檢測機構,保存時限不應少于6個月。預 拌混凝土企業要對試配室原材料檢測、配合比試驗、混凝土產 品檢驗等檢測試驗活動以及產品卸料過程進行視頻采集,記錄 試塊制作成型、檢測試驗人員操作過程等信息,相關視頻影像 資料的記錄信息保存時間不應少于6個月。
(三)加強檢測報告管理。檢測機構應以項目為單位,按 年度對檢測報告統一編號,編號應當唯一且連續,不得隨意抽 撤、涂改。出具的檢測報告應由監管平臺賦二維碼標識后打印, 自動采集數據的檢測報告由監管平臺直接生成,非自動采集數 據的檢測報告由管理系統錄入上傳或將關鍵頁掃描上傳后生 成。生成的檢測報告由監管平臺賦碼打印后,再履行簽字蓋章 手續。凡檢測結果判定為不合格的,由監管平臺自動統計匯總。 檢測機構對檢測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四)規范混凝土產品交貨管理。預拌混凝土企業出廠混 凝土拌合物時,應通過監管平臺打印具有二維碼防偽標識的 “產品交貨單”,使用單位應當通過APP掃描可查看該批次混 凝土產品檢測、所對應原材料檢測、試驗室配合比、生產投料 等數據情況,產品交貨單未經監管平臺賦碼的,混凝土拌合物 不得進場。混凝土拌合物交貨時,應將混凝土拌合物卸料位動 態視頻上傳監管平臺。
五、有關要求
(一)加強信息化管理工作指導。省住建廳負責建立監管 平臺,并對全省建設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公布和管理監管平臺數據接口和規范。監管平臺在管理程序或 數據接口發生變更時,將及時在監管平臺首頁公布相關信息。
(二)推動信息化管理措施落地。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切 實按照通知要求,督促指導檢測機構和試驗室按照本通知要求 加快信息化建設,建立完善企業級管理系統、安裝視頻監控系 統、完成管理系統和監管系統的數據對接,實現檢測數據自動 采集和實時上傳。要安排專人負責監管平臺相關工作,組織專 業人員加強技術對接,確保各級監管平臺互聯互通。要加強監 管平臺的操作培訓工作,分批完成對行政區域內檢測機構、試 驗室和相關單位的培訓宣貫,全力推動信息化建設工作措施落 地。
(三)落實系統安全及監管要求。為檢測機構和試驗室提
供管理系統的各服務商,應嚴格按照數據接口標準交互數據, 并根據政策和標準的變化持續改進升級軟硬件產品以滿足監 管及檢測要求,同時應滿足信息化安全要求。各服務商提供的 產品或服務為市場行為,各級住建主管部門不得干涉。
六、時間安排
各級住建主管部門要劃分階段、區分重點,按照時間安排 有序推進工程質量檢測信息化建設工作。
( 一)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應當在2025年11月20日前錄 入完善本級監管項目清單,確保轄區所有在建工程全部錄入監 管平臺。
(二)已換發新版資質證書的檢測機構應當在2025年12 月31 日前,完成企業管理系統和監管平臺的數據對接,基本 信息全部按照新資質標準以及監管平臺有關要求完成錄入。
(三)2025年12月31日之后新設立的檢測機構,應當 嚴格按照本通知有關規定在申請資質證書之前完成管理系統 的建立、監管系統的數據錄入,以及管理平臺和監管系統的數 據對接。
(四)根據資質動態管理的有關要求,監管平臺將對2025 年12月31日之后符合資質標準的檢測機構出具的合法檢測報 告賦唯一防偽二維碼,各級住建主管部門、檢測機構及有關企 業,可對檢測報告進行在線查詢和防偽驗證,確保報告出具時 檢測機構符合資質標準要求,實現檢測報告的溯源管理。
(五)已取得企業資質的混凝土企業應當在2026年6月 30日前注冊監管平臺賬號并錄入完善相關信息,屬地住建主 管部門要及時對接企業資質審批部門,確保本地企業監管平臺 全覆蓋。各試驗室應當在2026年12月31日前建立企業信息 化管理系統并完成監管平臺的數據對接。監管平臺將對2026 年12月31日之后符合試驗室管理要求的混凝土企業出具產品 交貨單的賦唯一防偽二維碼,各級住建主管部門及有關參建單 位,可對產品交貨單進行在線查詢和防偽驗證,確保該批次進 場混凝土生產時符合相關標準要求,實現混凝土質量的溯源管 理。
山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5 年 1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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